跳到中央內容區塊
:::

職災涉及的法令這麼多,如何以最簡單易懂之方式獲得相關資訊,對於事業單位或勞工來說,皆是很重要的課題。 中心提供要點步驟給企業參考,並且從「職業災害與勞工需求」到「職業災害的雇主責任」與「如何善用政府資源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三大面向,教導事業單位快速地掌握相關資訊,並有效的協助職災勞工面對職災事件所帶來的難題。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中心 (02)8522-9366 轉分機814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處)。

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為其申報加保。又災保法考量就業型態改變,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醒雇主應依法為勞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的適用對象)

協助職災通報

得知及確認勞工發生(疑似)職業傷害後,依法進行事業單位職災通報,如勞工有職災服務相關需求,亦可透過「職業傷病通報系統」通報,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專業服務人員提供協助。另,勞工發生(疑似)職業病,應協助其洽職業醫學專科門診就醫,請醫師協助評估及診斷。

協助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補助

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雇主應主動告知其相關勞動權益,並協助職災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給付。此外,職災勞工如果有「職災勞工津貼補助」或「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需求,雇主可依其請領資格,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進而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另,勞工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職災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人或家屬可依受害程度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等4種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雇主對於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相關補償費用者,得予抵充之。

  • 醫療補償:指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因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仍須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失能補償:職業災害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確認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予以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

連帶與留用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7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復工計畫

事業單位協助職災勞工復工時,不乏面臨各樣的難題,例如:「勞工身體狀況仍未完全恢復,需不需要給予工作限制或者調配其他職務」、「職場資源有限或不知道如何調整,且無專業人員提供協助」、「部分醫療端對復工協助上欠缺經驗」等,若未經適當處理,恐造成不必要的成本。

提醒事業單位,應做好復工風險管理。守護職災勞工的工作安全及健康,以利協助其順利重返職場,而有效的復工計畫可以減少勞雇雙方在傷病發生後關係及經濟之損失。

協助復工基本概念
  • STEP1
    協助就醫及追蹤醫療穩定情形

    協助職災勞工就醫,持續追蹤其傷病治療與復原情形,告知其基本勞動權益,並安排專人定期主動陪同勞工至職業醫學科就診,評估其治療進展及穩定情形。

  • STEP2
    協助申請復工計畫

    安排勞工與事業單位指派專人面談,討論預計復工期程,以及適合的工作項目,並向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復工計畫。

  • STEP3
    配合復工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將復工職務能力要求之相關資訊提供給職能復健機構個案管理師及職業專科醫師,並配合復工計畫執行,善盡職務調整及安置義務(含漸進式復工、職務再設計等)。

  • STEP4
    追蹤復工穩定情形及提供協助

    定期追蹤勞工復工穩定狀況,若經職務安置及職能復健服務介入後,勞工工作能力無法符合事業單位需求,經評估及協商後,可連結其他專業復務人員協助。

01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雇主於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應依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02

職災勞工治療達一定程度後,事業單位為擬定「復工計畫」,可向「認可職能復健」或「認可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以利專業服務人員協助擬訂。專業服務人員將透過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來了解職災勞工現階段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工作需求,以確定勞工能否夠有效率的工作,並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的健康及安全造成危,同時考慮未來可能的工作內容。此外,職災勞工目前工作能力與工作所需能力有明顯落差,專業服務人員提供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各種職能復健服務,幫助職災勞工可以符合目標工作之基本要求。

03

提醒事業單位若有協助復工計畫之需求,可洽認可職能復健或認可醫療機構接受服務。倘若職災勞工仍因某些因素無法返回原職場,可轉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專業人員,以利各縣市政府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員提供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資源連結,使職災勞工能在其能力所及之範圍,有機會從事其他工作。

04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規定,為辦理同法§9、§10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故提醒事業單位於配工的過程,除了考量勞工的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留意其健康及職場安全,幫助勞工順利安心復工。

協助復工計畫流程
職災勞工重建服務需求
(勞工或雇主申請)
勞動部認可專責醫院
(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
個案管理需求評估
(職災勞工重建服務需求篩檢)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評估
(確認醫療狀況穩定情形)
不穩定
持續醫療與復健
(診治方向建議及預估醫療穩定期程)
穩定
復工評估
(復工/配工建議)
復工計畫
(復工計畫建議報告)
原職務、全時復工
職務調整建議
  • 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
  • 更換工作內容
  • 漸進式復工(含職能復健服務介入)
職能復健服務
  • 生理/心理工作能力強化訓練
  • 輔助設施評估/職務再設計評估
原職務、全時復工、職務調整
(建議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