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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第1點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至其健康檢查合格與否之判定人員及合格標準,建請洽詢該規定之權責單位(衛生主管機關)協助釋疑。
  • 有關各廠區醫護人員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等相關規定涉及組織內部運作與管理模式,其個別情形尚須與貴單位確認實際狀況,請洽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由專人為您服務。
  • 有關所詢個案之面談安排,建議可參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風險分級與面談建議表實施,其中面談指導由醫師(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負責執行,並衡酌實際個案狀況予以相關健康指導。
  • 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所定之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計算,以「勞工人數」為單位,同一位勞工如涉及多項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以「1人」計。
  • 心理諮商相關問題請洽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 (您要幫我幫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