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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勞動權益
此外,事業單位可經勞工同意後,陪同勞工就醫,請醫師協助評估醫療穩定狀況及復工的時機點,透過醫療專業釐清影響勞工復工之相關因子,並注意應優先協處事項,以維護勞工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 《勞工請假規則第》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災勞工於治療、休養及復健期間,事業單位依法應給予公傷病假,且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工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災勞工於治療、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如因故未能即時認定為職業災害時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假期屆滿後再申請留職停薪,之後認定結果如屬職業災害,雇主應將職災勞工該段不能工作期間改為公傷病假。
- 事業單位或職災勞工有職場復工與配工需求時,應盡早接受「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機構」服務,透過專業服務人員協助,以利掌握適當的休養期間,並為復工進行準備。
職災保險給付
- 職災勞工(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 傷病給付: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照護補助: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傷病給付,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可以一併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
-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遺屬年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 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重返職場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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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 1職能復健津貼受理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重建行政協助窗口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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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 2輔助設施補助受理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重建行政協助窗口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 實地訪視同意書
-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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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 3事業單位僱用輔助受理申請單位:各縣市政府重建行政協助窗口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補助標準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應備書件- 申請書
- 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 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