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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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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113年「職業傷病防治與保護宣導會」(南部場)113.1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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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欄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駐點(10月)-提供免費健康及職業衛生相關諮詢服務113.10.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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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10月5日(六)臺北職災勞工關懷園遊會延期公告113.10.0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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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10月1日高雄職安衛預防推廣活動取消公告113.10.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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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因颱風來襲,113年度特定化學物質與鉛作業危害預防宣導課程時間異動113.10.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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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職災問題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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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就醫流程一樣,用健保卡掛號就醫或辦理住院。 需要額外做的部分包括: 1.向掛號櫃台表示以「勞保的職災身份」就醫。 2.就診需求科別或掛職業醫學科門診(本中心可協助您掛號)。 3.看診完向醫院索取收據。 4.於門診或出院後10天內補送「職災醫療書單」至醫院,出示收據以領回先行繳納之部分負擔費用。 若仍有疑問可致電本中心(02)8522-9366分機217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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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皆得通報職業傷病,將發生傷病個案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登錄於勞動部公告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勞動部接獲通報後,將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透過本中心適時轉介醫療機構,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 若仍有疑問可致電本中心(02)8522-9366分機217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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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已涵蓋多數勞工,因此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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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規定,向雇主請公傷病假,並按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勞工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勞工原領薪資。若仍有疑問可致電本中心(02)8522-9366分機217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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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領有執業執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等,不論僱用人數,均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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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依認可之職能復健機關開立之評估購置輔助設施,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另事業單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另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僱用補助,最高發給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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