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災 勞 工 協 助
職災涉及的法令這麼多,如何以最簡單易懂之方式獲得相關資訊,對於事業單位或勞工來說,皆是很重要的課題。
中心提供要點步驟給企業參考,並且從「職業災害與勞工需求」到「職業災害的雇主責任」與「如何善用政府資源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三大面向,教導事業單位快速地掌握相關資訊,並有效的協助職災勞工面對職災事件所帶來的難題。若有相關問題,請電洽 (02)8522-9366 轉分機805、813、807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處)。
步驟1、協助就醫
- 得知單位員工發生(疑似)職業傷害,提供急救並確定工作者獲得正確的醫療和照護。
- 派員至醫院關心勞工就醫狀況,持續追蹤勞工傷病治療與復原情形。

步驟2、職災通報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37》規定,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事業主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時,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
- 為擴大保護及照顧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73》規定,透過「職業傷病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步驟3、維護勞工權益
持續與職災勞工聯繫,主動說明相關勞動權益或資源,例如:職災補償、公傷病假、津貼補助,並協助申請勞保局職災給付。
詳情內容請參閱【職業災害的雇主責任】。

步驟4、復工協助
- 安排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動陪同職災勞工,至職業醫學科就診並定期回診,以掌握職災勞工治療進展情形。
- 向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可職能復健或醫療機構提出復工計畫申請,並配合復工計畫,善盡職務調整及安置義務等。

什麼是職業災害?
-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該所稱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另,有關「通勤職災」規定可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勞工不幸發生職災,除緊急就醫治療外,應儘快地告知雇主,以利雇主提供相關協助及進行「事業單位職災通報」,或勞工本身有相關服務需求,可藉由「職業傷病通報系統」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儘早介入,提供職能復健、復工評估、勞政社政福利資源等協助。
職災勞工常見需求
- 就醫需求:
勞工在職災發生的不同階段,可能面臨不同的問題。如:症狀是否與職災有關?什麼症狀導致無法工作?病情發展是否符合一般恢復速度?對疾病與復工的期待?這些問題,大多涉及醫療專業,尤其勞工在職災發生初期未接受適當的治療,恐影響其復原,故建議事業單位應主動瞭解及關心勞工醫療狀況,提供就醫必要之協助。此外,事業單位可經勞工同意後,陪同勞工就醫,請醫師協助評估醫療穩定狀況及復工的時機點,透過醫療專業釐清影響勞工復工之相關因子,並注意應優先協處事項,以維護勞工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 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災勞工於治療、休養及復健期間,事業單位依法應給予公傷病假,且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工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災勞工於治療、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如因故未能即時認定為職業災害時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假期屆滿後再申請留職停薪,之後認定結果如屬職業災害,雇主應將職災勞工該段不能工作期間改為公傷病假。
- 事業單位或職災勞工有職場復工與配工需求時,應盡早接受「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機構」服務,透過專業服務人員協助,以利掌握適當的休養期間,並為復工進行準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對於雇主或勞工帶來不同程度的直接影響,尤其在經濟層面影響甚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舊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制),提供職災勞工社會保險,如: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等,減輕勞工就醫與生活負擔,事業單位也可依法進行職災補償抵充(相關資訊仍以勞保局公告為主)。 - 醫療給付
- 職災勞工(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 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 傷病給付: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照護補助: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傷病給付,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可以一併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 失能給付
- 失能給付: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災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者,得請領失能年金。(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失能狀態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遺屬年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 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 失蹤給付
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失蹤給付;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又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 - 重建服務需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64》規定,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之重建服務事項,以利職災勞工可依據自身服務需,尋求專責機構及人員之協助,如有職能復健服務需求可洽各地服務據點,由專業的治療師進行個別化評估,規劃專屬的職能復健強化訓練計畫,亦可透過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個案管理員,或勞動部委託辦理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供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
- 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歸正常生活。
- 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 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並恢復原工作。
- 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為其申報加保。又災保法考量就業型態改變,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醒雇主應依法為勞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的適用對象)
協助職災通報
得知及確認勞工發生(疑似)職業傷害後,依法進行事業單位職災通報,如勞工有職災服務相關需求,亦可透過「職業傷病通報系統」通報,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專業服務人員提供協助。另,勞工發生(疑似)職業病,應協助其洽職業醫學專科門診就醫,請醫師協助評估及診斷。
協助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補助
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雇主應主動告知其相關勞動權益,並協助職災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給付。此外,職災勞工如果有「職災勞工津貼補助」或「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需求,雇主可依其請領資格,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進而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另,勞工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職災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人或家屬可依受害程度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等4種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雇主對於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相關補償費用者,得予抵充之。
- 醫療補償:指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因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仍須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失能補償:職業災害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確認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予以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
連帶與留用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7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復工計畫
事業單位協助職災勞工復工時,不乏面臨各樣的難題,例如:「勞工身體狀況仍未完全恢復,需不需要給予工作限制或者調配其他職務」、「職場資源有限或不知道如何調整,且無專業人員提供協助」、「部分醫療端對復工協助上欠缺經驗」等,若未經適當處理,恐造成不必要的成本。
提醒事業單位,應做好復工風險管理。守護職災勞工的工作安全及健康,以利協助其順利重返職場,而有效的復工計畫可以減少勞雇雙方在傷病發生後關係及經濟之損失。

-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雇主於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應依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 當職災勞工治療達一定程度後,事業單位為擬定「復工計畫」,可向「認可職能復健」或「認可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以利專業服務人員協助擬訂。專業服務人員將透過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來了解職災勞工現階段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工作需求,以確定勞工能否夠有效率的工作,並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的健康及安全造成危,同時考慮未來可能的工作內容。此外,職災勞工目前工作能力與工作所需能力有明顯落差,專業服務人員提供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各種職能復健服務,幫助職災勞工可以符合目標工作之基本要求。
- 提醒事業單位若有協助復工計畫之需求,可洽認可職能復健或認可醫療機構接受服務。倘若職災勞工仍因某些因素無法返回原職場,可轉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專業人員,以利各縣市政府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員提供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資源連結,使職災勞工能在其能力所及之範圍,有機會從事其他工作。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1》規定,為辦理同法§9、§10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故提醒事業單位於配工的過程,除了考量勞工的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留意其健康及職場安全,幫助勞工順利安心復工。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運用《災保法》提供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領域各項服務,並透過補助醫事服務機構及相關團體提供職災勞工心理的支持與諮商,及生理層面的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此外,對雇主因僱用或改善職災勞工工作環境所需輔助設施也提供相關補助。
中心鼓勵事業單位遇到復工計畫協助之需求時可接受認可職能復健或認可醫療機構之協助,若遇到職災勞工個人或家庭支持系統、權益維護或職重就服問題時,可接受各縣市政府之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期透過各專業人員之介入後,能夠順利幫助職災勞工重建,也提供事業單位更多元或專業的方向。

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各地方政府建立轄區內通報及轉介機制,以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並置專業服務人員,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及維持家庭生活之經濟安全等,依個案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 職業災害勞工家庭支持。
- 勞動權益維護。
- 復工協助。
- 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
- 連結相關社福資源。
- 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之協助。
職能復健服務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的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服務內容如下:
- 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定復工計畫。
-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 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 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善等需求評估,及合理調整職務或職務再設計方法之建議。
- 其他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協助。
重返職場津貼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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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說明: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標準: 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 實地訪視同意書。
-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證明。
-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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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說明: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標準:
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應備書件:
- 申請書。
- 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
-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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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補助說明: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補助。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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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
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
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
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 申請書。
-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 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 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內親屬之聲明書。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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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