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見 問 題 查 詢
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配置職業災害專業服務人員,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個別化服務,提供權益諮詢、經濟補助、心理支持、復工協助及轉介就業服務等協助事項,各地方政府聯絡方式: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
一般就醫
- 用健保卡掛號或辦理住院。
- 向掛號櫃台聲明以「勞保的職災身份」就醫。
- 看診完向醫院索取收據。
- 於門診或出院後10天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職災醫療書單」至醫院,出示收據以領回先行代墊之部分負擔費用緊急就醫。
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皆得通報職業傷病,將發生傷病個案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登錄於勞動部公告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勞動部接獲通報後,將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透過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適時轉介醫療機構,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領有執業執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等,不論僱用人數,均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仍應透過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已涵蓋多數勞工,因此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可以,請檢附以下文件送至勞工保險局申請:
- 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正本
- 診斷書
- 針對公司行號:
勞工保險局每年年底會寄發上述書單給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若不敷使用時,投保單位可直接至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索取,或者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郵寄至勞工保險局申領。
- 針對勞工朋友:
向投保公司或職業工會索取。若投保單位不發給時,可向勞工保險局辦事處請領,經勞工保險局查明職業傷病事件屬實後發給。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規定,向雇主請公傷病假,並按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順利重返職場,得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職業災害勞工於完成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服務後,持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訓證明,可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最長發給180日。
雇主如依認可之職能復健機關開立之評估購置輔助設施,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另事業單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另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僱用補助,最高發給12個月。
被保險人因為職業災害,可依以下情形請領補助:
1.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之照護補助。
2. 因職業傷病致失能,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為5年。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其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縱使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工嗣後遭遇職業傷病之保險事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另為落實該法所課雇主之保險義務,除將依規定處違法雇主2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若於未加保期間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將向雇主追繳保險給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