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見 問 題 查 詢
心理諮商相關問題請洽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 (您要幫我幫您)。
有關所詢個案之面談安排,建議可參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風險分級與面談建議表實施,其中面談指導由醫師(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負責執行,並衡酌實際個案狀況予以相關健康指導。
有關各廠區醫護人員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等相關規定涉及組織內部運作與管理模式,其個別情形尚須與貴單位確認實際狀況,請洽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由專人為您服務。
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第1點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至其健康檢查合格與否之判定人員及合格標準,建請洽詢該規定之權責單位(衛生主管機關)協助釋疑。
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所定之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計算,以「勞工人數」為單位,同一位勞工如涉及多項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以「1人」計。
本中心目前規劃推動辦理之輔導措施,包括營造臨時性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監督輔導計畫案(分中小型營造工地職災預防輔導申請及中小型營造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監督輔導計畫)、高風險職災預防推廣案、老舊危險性機械輔導案。
本中心目前主辦之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業務包含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實績費率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及審查與認可案。
本中心目前有規劃之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活動包含大專院校學生營造工程體驗營、大專院校安全伙伴觀摩會,未來將視社會需要,規劃各種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及防災文化意識建立之活動。
本中心主辦之專業課程暨研討會有營造四化推廣研討會、營造科技減災研討會、高風險職災預防推廣、機械設備安全防護技術及源頭管理宣導活動。
本中心所辦課程活動,如屬職業安全衛生性質之一般性教育訓練及專業課程,需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同意核發之訓練時數條,得充抵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如屬公務人員參加,本中心將協助登錄公務人員訓練時數。 報名參加各項課程學員可參閱活動宣傳簡章,或致電本中心02-8522-9366向該案課程承辦窗口洽詢。
於購買、 租賃及設置以下機械設備時,包含: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請務必要求上游製造商或輸入商其產品符合法規要求,以達到源頭管理之目的,並於機械設備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如下圖所示。
一、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2. 移動式起重機、3. 人字臂起重桿、4. 營建用升降機、5. 營建用提升機、6. 吊籠
二、危險性設備指下列一定容量以上之設備:
1. 鍋爐、2. 壓力容器、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4. 高壓氣體容器、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1. 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與修改時。
2. 竣工檢查:機械及設備設置完成或是變更設置位置時。
3. 定期檢查: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到期前一個月。
4. 使用檢查:製造完成使用前及從國外進口使用前。
5. 變更檢查:變更機械及設備之設計時。
6. 重新檢查: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機械、設備,要恢復使用時。
7. 熔接檢查:以熔接製造之危險性設備,應於施工前檢查。
8. 構造檢查:製造危險性設備,於本體完成時申請。
以上各項安全檢查,可請製造人或雇主依規定洽所在地的勞動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