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中央內容區塊
:::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範,勞雇雙方皆可申請復工計畫,惟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4條,復工計畫內容應包含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故雇主申請復工計畫建議報告時應偕同職災勞工本人出席。
  • 可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服務目標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前述職場包含原職場及再就業服務,所以可以提供無法重返原職場之職災勞工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依據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治療師的評估及分析後擬定服務目標及內容。

    透過媒合職業重建資源,如轉介至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等職業重建資源,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安置、職業諮商、就業媒合、職務再設計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再就業。

  • 勞工災後之心理問題包含心理/情緒/認知等問題,可能影響其生活或工作,依不同需求可洽詢下列服務:

    1. 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2. 針對心理問題直接影響工作能力者,可洽詢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心理工作能力強化服務訓練。 
    3. 非直接影響工作能力者則可洽詢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之免費心理服務,如心理衛生中心。
  • 工作能力強化服務為針對特定職務提供功能強化訓練,因此職災勞工需有具體職務目標。
     

    若職災勞工無具體職務目標,則建議先透過職業輔導評量協助職災勞工了解自己工作能力之優劣勢,以及可能可以從事的職務及方向。當職災勞工的工作能力與其職務所需功能有落差時,則可接受工作能力強化訓練服務。

  • 可以開案。若職災勞工符合重建服務之服務對象規範,且有意願重返職場(包含原職場或其他職場)即可開案。

    但職災勞工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可能會影響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方向及目標,因此建議職能復健機構要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例如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以追蹤勞資爭議進度及情形。

  •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的甲類會員,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所以符合上述資格之漁保作業人員,也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服務對象。
  • 勞工經認定為職業災害身分並且經由職災勞工重建服務需求評估及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具確切職災重建服務需求即可開案。

    惟以下狀況不可開案:

    1. 未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自營作業者或雇主。
    2.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
    3. 無重返職場意願或潛能者。
  •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 可以。當個案狀況有變化時,可洽詢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依據職災勞工之狀況隨之調整復工計畫建議報告,惟復工計畫建議報告不論寫多少次,僅能申請一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