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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而且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者,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規定,向雇主請公傷病假,並按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勞工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勞工原領薪資。若仍有疑問可致電本中心02-8522-9366#865洽詢。

  • 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已涵蓋多數勞工,因此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仍應透過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領有執業執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等,不論僱用人數,均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雇主如依認可之職能復健機關開立之評估購置輔助設施,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另事業單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另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僱用補助,最高發給12個月。